(一)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 受理范围
㈠重点小型水利工程;
㈡已完成立项程序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
㈢大中型水利工程应急除险加固;
㈣省直属水利工程维修;
㈤在大中型水库取水的供水工程;
㈥新建坝高30米以上小型水库。
㈦规模2000千瓦及以上水电站、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㈧装机1000千瓦(山区500千瓦)及以上的机电排灌工程。
(三) 审批条件
(一)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二)初步设计文件已按《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的要求编制完成;
(三)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或备案意见(省直属基建工程除外)。
(四) 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主办处室承办→技术评审→承办人起草意见→会签有关处室→主办处室领导审核→厅领导批准→办结。
(五) 审批时限
受理之日起至厅领导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止二十日,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六)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 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上报工程初步设计资料清单及文件目录清单;
2、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初审意见;
3、符合审批权限规定的立项批文(复印件);
4、初步设计报告书;
5、水文分析复核报告;
6、工程地质报告;
7、工程设计计算书;
8、工程设计图纸;
9、工程投资概算书(含软盘);
10、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专项);
11、移民安置、淹没处理及工程永久占地处理专题报告(新建及扩建大、中型工程和征地移民安置投资大于200万元的除险加固工程);
12、水工模型试验报告及其它试验研究报告;
13、机电、金属结构设备专题论证报告;
14、水情自动测报、自动化监测与控制系统、三防指挥系统等专项初步设计报告书(如有本项投资);
15、工程管理单位定员定岗及工程运行管理、养护维修经费测算及落实渠道;政府批准或承诺的水价改革实施办法;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措施;
16、主要工程量计算书及初审单位审核表;
17、主要机电设备定价依据(如厂家报价函等);
18、当地建设部门颁布的近期建筑材料信息价格;
19、勘测、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20、按规定设计招标的项目,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1、具有通航任务项目的航道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22、跨行政区或对其他行政区有影响的有关协调文件;
23、涉及军事设施项目的军事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24、其它专项报告。
以上材料共一式六份(上报国家审批或组织召开现场审查会的工程项目根据需要另行确定)及工程设计概算电子版一份。
主办处室:
1.基本建设处: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在大中型水库取水的供水工程、大中型水利工程应急除险加固、省直属水利工程维修;
2.水保农水处:重点小型水利工程、新建坝高30米以上小型水库;
3.农村机电局:规模2000千瓦及以上水电站,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装机1000千瓦(山区500千瓦)及以上的机电排灌工程;
4.省移民办:移民安置、淹没处理及工程永久占地处理专题报告(新建及扩建大、中型工程和征地移民安置投资大于200万元的除险加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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