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
(3)《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5年水利部25号令)。
(二) 受理范围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项目,或涉及取水规模、取水口位置、取水用途等变化的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报审 “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对水利部及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批范围以外、日取地表水5000立方米及以上或日取地下水1000立方米及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㈠省管水利(含供水)工程的取水;
㈡总装机五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工程取水;
㈢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㈣其他日取地表水十五万立方米及以上工程的取水;
㈤其他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授权办理取水许可的项目取水。
(三) 审批条件
㈠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
㈡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㈢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⒈建设项目概况;
⒉取水水源论证;
⒊用水合理性论证;
⒋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⒌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⒍其他事项。
(四) 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主办处室承办→技术评审→承办人起草意见→会签有关处室→主办处室领导审核→厅领导批准→办结。
(五) 审批时限
受理之日起至厅领导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止二十日,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六)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般受理:
㈠申请人对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查的公函(送审稿,一式一份,原件);
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纸质资料原件一式二十份,并附电子文挡的光盘1份);
㈢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一式一份,复印件);
㈣属于水库或自来水供水的提供供水协议、环评报告;
㈤上报资料目录清单。
通过了特别程序后的受理:
(1)经专家组组长和审批机关复核合格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正式稿,纸质资料原件一式八份,并附电子文挡的光盘3份);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评审专家意见(一式一份,复印件);
(3)编制单位盖章的专家意见复核表(一式一份,原件);
(4)经专家组组长同意报告书满足评审要求证明;
(5)上报资料目录清单。
主办处室:水资源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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