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
法律依据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许可条件
1、广州市境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2、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3、申报资料合法、完整和规范。
申请材料
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
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示原件供审核);
4、许可项目的卫生布局、工艺流程及设备设施等是否有变化的说明材料;
5、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
6、许可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7、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逐页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一式2份),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表格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
可在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gzfda.gov.cn)的办事指南区下载或到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外办公中心领取。
受理地点
广州市荔湾区十八甫路103号集富大厦1楼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外办公中心
电话
81848578 81848553
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45,下午14:00~16:30(周三、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许可程序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申请企业) —→ 窗口受理(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外办公中心)—→现场检查(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核准并加盖省局复核章(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实施) —→ 告知,办理领证(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外办公中心、网站)
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按许可项目组织生产化妆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每2年复核一次。
许可收费
无
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处
电话:81910726 81869712
投诉: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电话:8187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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