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
二、办理范围:
除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以外,在我市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销售、使用的单位。
三、办理条件:
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属受理范围的辐射工作单位法人或法人代表;
2、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3、有与所从事辐射工作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和防护知识以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四、办理程序:网上申报→预受理→窗口受理→市环保局初审→窗口取件
五、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报批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一份);
2、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一式两份。
3、凡委托申请的应提交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一式2份)。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名称、权限、委托事项(申报、领取批文等)及委托期限。
八、审核内容及程序:
1、申请许可证的单位经窗口受理后,局核管处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2、组织现场检查,核实申请人资料的真实性及检查现场安全措施等的落实情况。
3、市环保局内部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即先由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报处长审核,最后由分管局领导签发。
4、市环保局审核流程: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初审意见—初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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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