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及最终批准单位
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实行生产特别许可办法。在广东省境内生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附表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应向《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国家禁化武办审批。
依据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5条、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第2章,《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含磷硫氟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实施办法》(禁化武办发[2006]22号)第5条。
申请条件
1.监控化学品生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国家产业政策;
2.企业必须有完整的基本情况资料,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专业(行业)标准或经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要求;
4.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测设备;
5.有完整的安全、环保、工业卫生设施,所排放的“三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6.生产、储存、销售有标准、完整的台帐;
7.国家其他管理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所规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及生产该品种所必需的其它有关证件;
8.必须具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具有保证监控化学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人员队伍;
9.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企业活动的规定。
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1.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书;
2.企业地理位置及交通图;
3.企业厂区平面位置图;
4.车间设备平面布置图;
5.产品工艺流程图;
6.关键设备一览表;
7.产品质量标准及说明书;
8.生产记录样张;
9.产品销售记录样张(第二类化学品)。
程序
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各地市禁化武办加具意见→省禁化武办受理→向国家禁化武办申请开展现场条件考评→国家禁化武办开检通知→省禁化武办组织现场条件考评→省禁化武办上报审查意见→国家禁化武办审批→颁发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公告
时限
省禁化武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上报工作(申请开检及现场考评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经办处室
省经贸委工业处(广东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
(020)83135818 ,(020)83133355(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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