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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内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合同的变更和核销办事指南
网上收集 2008/7/28 22:48:04 (1135)

办事依据
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发第314号)

办理条件
1.企业必须是守法经营,履行合同章程的规定,不能超经营范围经营,严禁“三 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工人)企业从事加工贸易。
2.经营单位应具备进出口经营权或来料加工对外签约权。

办理程序
企业将规定申报资料保送我局审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从收到按规定报送的资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加工贸易批准证内容发生变更,需填报《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申请表 、附表、原《加工贸易批准证》原件以及买卖双方确认的修改协议或合同修改书一式四份;
2.加工贸易业务核销需填报《核销申请表》及其附表一份;
3.办理台帐的变更与核销均需提供加工贸易业务手册。

申请书(表格)名称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申请表》

联系电话 020-88902181 
办公地址 广州市东风西路158号广州国际经贸大厦1210室
受理窗口 加工贸易处
投诉电话 020-81097869

投诉处理时限
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处理

备注
申请表暂只能领取纸面版本

 

阅读(1135)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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