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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市场如何避免重蹈主板覆辙
网上收集 2008/4/2 15:09:02 (716)

  准入制度应避免权力寻租;降低门槛加强监管应为两大重点

  - 编者按

  3月21日,证监会发布《创业板规则征求意见稿》和《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创业板市场引起学界、业界和投资者关注。在鼓励创新成为国家战略、中小企业融资迭遇困局、主板市场一蹶不振等复杂环境之下,创业板征求意见稿的推出,无疑使资本市场的格局和走向再次成为焦点。本报特邀约方华生、华生、李仲亮等几位专家,共论创业板市场前景,是为《新京报》本期圆桌。

  华 生 北京燕京大学校长,经济学家

  李仲亮 中关村高企协投融资分会会长、风险投资产业联盟理事长、北京灵图软件公司董事长

  方华生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系副教授,多年从事《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研究和实践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高泽阳 冯一萌 阳淼

  核准制还是备案制

  新京报:与《证券法》相比,《创业板征求意见稿》,将核准权更多集中在证监会一个部门,您如何评价这种情况?

  李仲亮:创业板盼了有10年,光讨论稿就讨论了4次,我们总体感觉创业板的门槛是越来越低,但上市就像高考,指标就这么多,必然会导致证监会审批方面会严格,这在我们创投业内已经是共识。

  我认为,如果按照创业板征求意见稿的标准来说,中关村科技园给高企协投融资协会交会费的企业一共6300家,这些企业基本都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

  方华生:《创业板征求意见稿》中体现出的这种制度设计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证监会既是立法机构,又是执法机构,还是监督机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还是场外监督员。这种制度设计,从正面理解是赋予了证监会巨大的权力,减少与其他机构的权力交叉、权力干扰等因素,但从一个完整的市场定位来说,一旦出现市场偏差,证监会也将面临法律风险。

  因为第一,核准制与备案制是有区别的,备案制勿需担责,但核准制是有一定的审核义务的,既然有审核义务,那么责任就不可避免;第二,征求意见稿中第四条和第四十条都只强调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高管人员责任。尽管第五条规定了保荐人的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但这些都不能排除证监会的审核或核准责任。对于投资者来说,证监会的权力似乎没有制约,而它的行为无论是否公正、公平、公开,都没有法律责任。

  华生:无论是核准制,备案制,都是文字游戏,最后的实质都是审批。权力过大,抓在手里不放,任何制度到最后都难免为寻租所利用。监管上卡死,门槛上放松,做不到这点,创业板可能会复制主板现在的情形。

  主板市场的乱象,是因为它成为了权力寻租的场所;一个企业上市了,融资了,拿到钱了,就破产;再重组,壳资源转移,继续来圈钱。在主板市场,监管层本身成为被公关的对象,上市公司乃至地方政府,都去跑额度,跑指标;这样的体制,焉能不乱?

  灵活透明为中小企业期待

  新京报:你所接触的一些中小企业对《创业板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什么看法?

  方华生:他们的意见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希望考虑不能及时发行的客观原因。《创业板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这条规定让发行人承担所有延期上市的责任不妥。事实上在整个发行过程中,发行人一直是处于被动状态,处理沟通以外,只有等待。即使发行人本身急于上市,由于市场原因、监管原因等也未必能及时上市。例如适逢熊市,股票上市周期会很长,例如经证监会核准后的发行人遭到实名举报,就有可能因为监管原因被中止上市进程等等。在实际工作中,有大量并非出于发行人的原因,但有核准后半年内无法发行的情况。如果将这样的风险及责任强加给发行人,将对发行人带来极为沉重的负担和不必要的麻烦。公司发行股票是有巨大成本的,除了连续不断的差旅费用外,还有大量的审计费用、律师费用及其他中介机构的招待费用。尤其期望上创业板的企业多属于中小规模,这是不容忽视的费用。

  第二方面是希望明确发审委的审核结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审委审核工作会议对发行申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发审委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第二条第12项规定:“发审委会议一般应经过充分讨论,形成共识后表决。小组无法取得共识的,组长可决定或应委员要求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在“无记名投票”方式下,发审委只需要说“是”或“否”,发行人却不知道原因。即使是在日常诉讼中,败诉方尚且可以通过判决书得知自己败诉原因,但在上市审批环节中,发行人却无法明确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尤其对于希望上创业板的一些中小企业,没有明确的给出被否的原因的话,不便于他们对报批资料做出有效调整。此外,发审委委员的投票既然无记名,赞成也好,反对也好,对其个人没有任何影响,不利于提高发审委员的责任意识。建议改革无记名投票制,投反对票的发审委员实名写出反对意见并给予发行人指导,这才能体现出创业板支持企业创业的根本目标和理念.

  首要任务是避免主板痼疾

  新京报:目前世界上创业板市场为数不少,但除了美国纳斯达克市场、英国AIM市场外,成功的很少。从目前的征求意见稿来看,哪些方面应该加以改进,以避免国外同类市场的命运呢?此外,在创业板推出的时机上,有些声音担忧此时推出将使本已走熊的主板市场更加贫血,这种现象会出现吗?

  华生:被一些声音所重视的上市企业数量、交易量等指标,未必能够衡量创业板的健康程度。首先,上市公司的数量,完全取决于政策,政策批多少家,市场上就有多少公司,不能反映真实的资本需求。其次,中国股市中,炒小盘、炒垃圾股是一种文化;创业板中的上市企业,盘子都不会大,一炒起来,交易量自然上去了。数量取决于政策,交易量取决于文化,这两个数据在判断创业板是否成功方面,意义非常有限。

  创业板要成功,主要取决于监管层。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门槛方面不妨低一些,鼓励创新;在监管方面一定要严格。创业板要吸取主板市场的教训,首先应该在监管上下工夫。例如,不容许壳资源的转移;上市公司不许转换主营业务:这一转换主营业务不就是圈完钱换个地方圈吗,这种行为的影响非常恶劣。要在制度上卡死权力寻租的空子。

  方华生:这个问题我谈得稍微详细些。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些规定还不够细致。有的规定太原则,没有标准;有的有标准,但不够明确;有的标准明确但不便于执行;有的便于执行但没有实质性意义。

  例如,“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用途,应当用于主营业务”,谁都知道应该这样。要落实这条规定,应该确定一个标准,这个标准不一定适合全部拟上市的企业,但有标准总比没有标准强。上面谈到的不许主营业务转移问题,意见稿第十条规定“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但这一种的准确含义是什么?冶炼行业中有金、银、铜、铁等许许多多的金属的冶炼,是每一种金属为一种业务还是整个冶炼为一种业务?农副产品加工是一大类(多种)业务范围,还是一种业务?农副产品加工中涵盖了诸如禽蛋加工、禽类加工、猪肉加工、牛羊肉加工、粮食加工、蔬菜加工等无数的类别业务,是每个类别为一种业务,还是整个类别的业务为一种业务?再比如上下游一个完整产业链中的业务算不算一种业务?需要明确说明。否则,主营业务转移等主板弊病在创业板也会被复制。

  此外,在方向问题上,有关于税收方面的规定值得商榷。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这个说法是值得商榷的。虽然从今年起,所有的企业的所得税都按照25%缴纳,但我们的出口退税、各类开发区的减免政策、地方政府的先缴后返等税收优惠种类繁多,任何一种优惠对于一个中小企业来说都是极为重要的。事实上许多中小企业的产品毛利率只有十几、二十,而一旦税收优惠有10个百分点,哪怕是5个百分点,都是重要的利润来源。当然,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说,依靠税收优惠政策而形成利润来源的重要方式是不可取的,问题是对于许多企业来说,合理合法的优惠是企业起步、成长的必要条件。要不然国家也就不用采用这些优惠政策了。所以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一规定是对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或者需要扶持的企业的一种歧视,与国家税收政策是对立的。

  李仲亮:我从企业的角度谈一下。创业板应该主要给那些够不着上主板条件,但又有很好发展前景的创业型企业机会。

  比如“鲨鱼苗”类的企业,他们今后也许是成长很大的企业,还有“金种子”类的企业,他们当时在选择项目的过程中就选择得非常好,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但是他们缺资本市场的资助。这些企业上创业板,可谓真正地叫瓜熟蒂落,水到渠成。

  其次,软件行业、生物制药、新传媒等创投看好的行业市场价值比较高,比较符合潮流,比较适合创业板上市。

  再次,现在大家对创业板众说纷纭,有的人说一定要抢头三位,这样利益最大,但要明确的是,企业不能为了上市而上市,企业家应该考虑企业如何生存,考虑如何做大做强,但最难的是如何做长久,上市后钱多了不一定就利于企业发展。

  关于创业板吸引主板资金的问题,从我了解到的情况看,有些基金资金的确抛售,等着创业板上市之后投资创业板。还有些资金和软件,在新三板晃晃悠悠好长时间了。想往创业板转。

  华生:这个担忧有其合理性,不过因为创业板短期内,至少在上半年,根本不可能推出。现在只是出了一个征求意见稿,相关的交易规则、监管办法、市场设定等文件都付诸阙如;如果这些东西复制主板匆匆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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